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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系列报道之十九
本报讯 李先华 廖俊杰 为进一步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监管,重庆市于2011年6月16日发布了《重庆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办法》(渝办发〔2011〕169号)。 4月28日,重庆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安排部署全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工作措施。4月29日,重庆市工商局召开了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电视电话会,对全市工商系统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行动进行了全面部署。黄波局长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九个严格”要求,陈文渝副局长对食品添加剂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该《办法》力求从食品主体准入行为、食品经营活动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入手,有效改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该办法规定了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本辖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依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食品经营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可在检查前15个工作日向被检查者送达《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其对照检查项目开展自查,并对自查情况以及自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要求、专项检查方案、消费者投诉、举报实施监督检查,以及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食品流通摊贩实施的监督检查,可直接到经营现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食品经营企业的自查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自查报告进行书式审查。自查报告内容不符合监督检查有关要求的,应告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说明。食品经营企业对提交自查报告和补充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可要求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者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及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和立案调查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