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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食品小作坊须取得生产核准证书 2011年5月30日

   2011-5-30 17:55:11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 廖俊杰 徐松 5月26日,重庆市质监局召开《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闻发布会,称《意见》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行,明确规定重庆市所有食品小作坊业主必须取得生产核准证书,方可从事小作坊加工生产,小作坊的生产核准权归各区县质监局管理;同时规定小作坊食品禁入食堂及连锁超市、商场等进行销售。

正式确立食品小作坊的硬件“门槛”

  《意见》的一大重点设立“门槛”是加大力度规范小作坊的生产:
  一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准入生产核准的程序、获得生产核准后应当遵守的规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的场所条件、生产设备、生产用相关产品、从业人员以及使用水的卫生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三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的原辅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加工管理,包括对负责人的要求、原辅材料要求、制度制定实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严禁小作坊生产高风险食品

  据悉,《意见》对于高风险食品和工业化生产的食品,严格禁止小作坊生产,质监部门还将对允许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类型等实行动态管理和调整;还限制了小作坊产品销售范围,规定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食堂及连锁超市、商场等食品集中交易市场销售。
  《意见》细化了小作坊的出坊食品检验制度,明确了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应当至少每半年检验1次,首次出坊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检验。

小作坊进货及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两年

  《意见》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环节构建了食品可追溯体系,要求食品小作坊必须建立进货查验、进货记录、使用台账、检查、清理、食品标签、销售记录等制度;小作坊生产加工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根据《意见》要求,小作坊对销售出坊食品,还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2年。6月1日起,食品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做到专柜存放、专簿登记、专人按规定准确计量添加。

质监部门负责监管小作坊

  《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小作坊的监管提供了依据。根据《办法》授权,重庆市质监局是承担小作坊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庆市质监部门将负责制定并发布小作坊禁止生产产品目录,负责小作坊生产核准的统一规范,负责对区县质监局实施小作坊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培训。而重庆各区县质监局将承担组织、实施小作坊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负责小作坊的生产核准,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负责组织小作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明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食品的检验问题

  《意见》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自己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食品出坊检验可以自行进行,也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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