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2010年 > 1917期 > 二版 > 正文
对“长江毒鱼”有关部门不能“一测了之” 2010年9月1日

   2010-9-1 18:00:47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近些年, 食品安全问题,除部分原因是由于商业经营者的无良和利欲熏心之外,也存在很大一部分环境污染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因素。在当前化学类产品大量应用的情况下,不排除我们的环境越来越“高危”,就此,有关部门应“大有作为”。

毕晓哲

      近日,一家国际环保组织发表的《“毒”隐于江——长江鱼体内有毒有害物质调查》报告显示,在取自重庆、武汉、南京以及马鞍山四市的野生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这两种物质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的问题。
      如同“微小青春期”这个词一样,“环境激素”对于大多数人都是一个陌生事物。如果长江鱼真的含有“环境激素”,那么,这将是一个严重威胁到百姓健康的问题。当然,目前还只看到一份报告,仅凭一份报告,就断言长江鱼有“毒”,不宜食用,是草率的。国家相关研究机构应当迅速跟进,对长江鱼进行严格科学的检测。有关部门也应当以事实为准绳,重在解决问题,而不是轻率辟谣。
      近些年, 食品安全问题,除部分原因是由于商业经营者的无良和利欲熏心之外,也存在很大一部分环境污染和社会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的因素。屡次出现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比如去年发生的海南“毒豇豆”事件,就属于这种情况;再比如苏丹红鸭蛋、洗虾粉小龙虾等,往往就是人为所致。而另一部分就是间接环境污染的因素,如上述提到的长江水产中的野生鲤鱼和鲶鱼体内之“有毒物质”的累积,不排除就是沿江沿岸的各类污染企业和生活污水所致。
      维护食品安全是一个各国普遍面临的严峻课题,有关方面必须秉持为民众根本利益负责的态度,对类似的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起来。首先就需要监管人员尽职尽责、用以人为本的心态加强防范和严厉打击,建立相关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应从制度和法纪上着手,尽快改变我国滞后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在严格执行好目前《食品安全法》的同时,更应让《食品安全法》处于时时更新状态,而不是标准一定就多年不变,更不是“检测无门”。“长江毒鱼”检测报道的出台,其实再一次给我国敲响了警钟,在当前化学类产品大量应用的情况下,不排除我们的环境越来越“高危”,就此,有关部门应“大有作为”。

[返回]  |  [关闭]


互联网 站内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 大连|江苏|黑龙江|浙江 福建|深圳|江 西|山东
河南|湖北|湖 南|广东 广西|重庆|四 川|云南 陕西|甘肃|宁 夏|新疆
编辑部:010-51881559
广告部:010-51881363
发行部:010-51881546
网络部:010-51881551
1860期一版
 


中国食品质量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
报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 邮编:100143 邮箱:cfqn2009@126.com
电话:办公室 51881547 编辑部51881559(兼传真) 广告热线:51881556 记者部68289071 发行部:51881546
京ICP备08101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