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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将立法保护饮用水水源 2010年8月18日

   2010-8-18 19:25:06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 范译文 为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兰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办法》明确,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兰州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新的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应急备用水源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办法》规定,企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的,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级保护区从事养殖或组织旅游、垂钓等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在一级保护区倾倒、堆放工业废渣的,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一级保护区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违法设置排污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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