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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 2010年8月10日

   2010-8-10 9:33:24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 记者惠庆莲 发自陕西 针对目前保健用品虚假宣传广告混乱,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
  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的广告内容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必须真实、合法、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疗,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条例明确,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保健用品广告宣传,应当查验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按照省级保健用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说明书核实广告内容,无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或者与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承接和发布该项广告。
  条例规定,保健用品生产经营者以举办健康讲座、免费试用、体检、培训等方式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保健用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标准证书。
  条例明确,保健用品的保健功效不确、人体有严重不良反应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生产批准证书,保健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召回售出的产品,尚未售出的产品不得出售。应当召回而不召回或者继续出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有害产品和违法所得,按保健用品货值金额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保健用品生产标准证书。
  据了解,本条例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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