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2010年 > 1902期 > 二版 > 正文
大连开发区质监局落实食品企业安全责任 2010年7月29日

   2010-7-28 18:44:38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 林楠 刘斐 今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及承担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责任缺失、不诚信经营等问题将从严监管,对违法行为将从严处理并公开相关信息。
  为保证国家的最新规定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大连市开发区质监局自年初开始,制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14项制度、25项记录”,更新了全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模式,加强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意识。与此同时,质监局分期组织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培训,现已完成2期110多家正规企业的培训,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今后,质监局还将进一步改进监管方法,由原有质监部门单一巡查的监管模式,向企业自查与行政监督核查的双重监管模式转变,在政府监管把关的基础上,使企业有效提高自主管理的主动性。

[返回]  |  [关闭]


互联网 站内

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 大连|江苏|黑龙江|浙江 福建|深圳|江 西|山东
河南|湖北|湖 南|广东 广西|重庆|四 川|云南 陕西|甘肃|宁 夏|新疆
编辑部:010-51881559
广告部:010-51881363
发行部:010-51881546
网络部:010-51881551
1860期一版
 


中国食品质量报社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
报社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9号 邮编:100143 邮箱:cfqnspzlb@126.com
电话:办公室 51881547 编辑部51881559(兼传真) 广告热线:51881556 记者部68289071 发行部:51881546
京ICP备081014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