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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治理食品等经营行为有新规 2010年2月11日

   2010-2-9 15:52:59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报讯 宗妍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及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和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哈尔滨市政府制定的《哈尔滨市食品及重要商品市场准入及进货查验管理办法》,将于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食品等消费品采取准入制

  《办法》适用范围包括:食品超市、经营食品的商场、食品批发市场和食品集贸市场内的食品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副食品等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经营者将实行“进销货票证通”制

  《办法》规定,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及重要商品进销货台账,同时实行“进销货票证通”制度。“进销货票证通”票据既是食品及重要商品批发单位的销货凭证,又是食品及重要商品零售单位的进货凭证,是合二为一的多联票据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和保质期等项目,同时还须注明销(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销售日期。食品及重要商品的总经销、总代理、批发市场以及所有具有二次销售行为的经营者,要为购买其产品的其他经营者提供“进销货票证通”的进货凭证,同时留存销货凭证,作为销货台账保管。
  经销食品及重要商品的商场、超市、仓买店等所有零售企业(户)在进货时须向批发企业(户)索取“进销货票证通”的进货凭证。同时留存此凭证,作为进货台账保管。台账和进销货票证保存期为2年。

食品到了保质期应向消费者“明示”

  《办法》规定,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食品经营者采购散装食品时,必须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对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应查验散装食品的标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任何食品经营者不得经销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及标签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经营者进货后,应按所采购食品的保存条件要求进行储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经营者经营蔬菜、水果和经粗加工的干货类、水产品类、畜禽类农产品以及从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能够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农产品收购证明(产地证明)或农产品基地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进货发票或有供货方签名的有效销售凭证原件等。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运输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展销会应保证入场商品安全

  经营食品及重要商品的市场开办者(含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以及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及重要商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安全管理责任,并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入场销售者建立并切实执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
  此外,《办法》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食品及重要商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实施情况和日常巡查工作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不断整合各类管理资源,依托信息化手段提升市场监管能力和水平,实现商品交易市场的精确监管、科学监管和长效监管。食品经营者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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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安全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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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质量报社
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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