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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谢文君 9月22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二审议稿,增加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对不同违法主体处罚轻重不同,成为此次审议稿的看点。 《条例(草案)》首次审议稿对未按要求运输的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对运输畜禽产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罚——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二审稿增加了对产品以次充好的处罚规定,种猪和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无皮鲜、冻片猪肉,违者处货值金额1-3倍的罚款。 对于注水肉,《条例(草案)》首次审议稿曾规定:屠宰厂对畜禽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将面临货值金额3-5倍的罚款。而二审稿中规定:往畜类产品注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5万-10万元的罚款;往禽类产品注水,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处1万-5万元的罚款;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有注水行为,处1万-5万元的罚款。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增加了建立举报制度的内容,要求县级以上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电子信箱,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查实的,要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