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段丽萍 路小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内蒙古各地遵照执行。 目前,由于内蒙古机构改革尚未完成,在部门职能没有调整之前,要求全区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履行对餐饮业的监管职能,严格许可、加强监管、提高监督频次、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全区各地从2009年9月1日起,停止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对申请餐饮服务业许可的,要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加盖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公章。自治区卫生厅将印发部分《餐饮服务许可证》下发各地,供各地发证、换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