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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打击假冒 维护正当权益 2009年7月28日

   2009-7-28 9:51:39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选旺食品公司对仿冒“土”牌野山椒土鸡爪外包装企业提起诉讼

      本报讯 李先华 记者廖俊杰 发自重庆 日前,本报记者接到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的投诉,称公司所生产的土牌野山椒土鸡爪外包装仿冒企业之多和仿冒程度之高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行为造成很大的冲击。
      据记者了解,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土牌野山椒土鸡爪的食品企业,自2006年起即开始生产土牌野山椒土鸡爪真空包装食品,产品在全国很畅销。该公司董事长朱春雨介绍,公司2003年注册了食品类的土牌商标,2008年5月5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土牌野山椒鸡爪的外包装设计专利,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专利证书。现在市场上乱贴“土”商标的企业非常多,有些仿冒企业几乎是跟着选旺公司的销售渠道走,土牌走到哪,仿冒者就跟到哪。《食品安全法》出台后,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承担的社会责任和风险就非常大,一旦仿冒产品出现安全事故,对真正的企业和整个行业的影响就非常大。因此通过走法律诉讼渠道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也是无奈之举。
      记者随即采访了重庆选旺食品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据郑律师介绍,顾问单位重庆市选旺食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4日和2009年5月20日获得了土牌野山椒土鸡爪《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目前调查到的情况是市场上很多仿冒企业生产的野山椒土鸡爪真空包装食品在产品外观设计、包装图案等方面均与选旺公司生产的食品非常相似,足以混淆真正产品,严重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和著作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仿冒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加重对选旺公司的侵害后果。目前,重庆选旺食品有限公司已对部分侵权企业提起了诉讼。
      据记者获得的法律文本资料,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已经对此案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要求侵权企业立即停止使用仿冒土牌野山椒土鸡爪包装袋。
      “土”——按照中华词典的解释,基本字义为“地面上的泥沙混合物”,延伸意义为“某地出产的具有地方色彩的农副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认为“土”是绿色、无污染的象征,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常以“土”来表示产品的特征。作为本案中出现的涉嫌侵权行为,一方面是以野山椒鸡爪为代表的新兴休闲食品非常畅销,如重庆选旺食品有限公司从2007年才开始生产的野山椒鸡爪,短短两年时间,销售额就上亿,市场供不应求,因此,仿冒的企业非常多。同时,也提醒广大食品生产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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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质量报社
20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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