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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2009年6月11日

   2009-6-11 9:22:13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删除“可自带酒水”

  本报讯 曲昌荣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等条款。这也就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是否可以自带酒水、饮料,将由饭店老板来决定,只要饭店对消费者明示就可以了。这项新规在当地引起争议。
  据介绍,关于消费者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等条款,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前后曾进行了3次审议,并召开听证会,代表们争论激烈。最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即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 消费者又是怎么看待这样的修改?
  笔者在郑州市区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很多人表示,保护经营者的权利无可厚非,消费者的权利又如何来维护呢?市民张女士说:“比如同样的一瓶酒,在饭店可能会比超市贵很多,消费者就不得不接受这巨大的差价。”
  一位酒店老板则表示:“我们提供服务、提供环境,挣的就是这个钱,酒水可以自带,饭菜是不是也要自带?”
  对此,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满圈表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事先将餐饮和服务项目的价格向消费者明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当前,河南餐饮业较发达,档次也相当丰富,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餐饮场所。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审议通过的这个条例符合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摘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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