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5-8 17:01:10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
本报讯 王敏 记者霍建国 发自内蒙古5月5日,内蒙古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感染猪流感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高度重视、充分准备、严密监测、把握疫情,严格活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确保质量。 内蒙古工商局要求全区各级工商机关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防控人感染甲型H1N1流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密跟踪疫情发展,掌握疫情发展态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准备随时启动完善市场防控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强化防控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工商局还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严密监测,把握疫情,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农业、质检等有关部门,以有活猪及其产品进口的地区、生猪养殖密集区、屠宰场、活猪交易市场等地为重点,加强甲型H1N1流感疫情市场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认真落实猪肉质量监测制度,加强市场监测和分析,建立工商机关抽检、消费者送检、经营者自检的三位一体的猪肉质量监测机制,对消费者申诉或市场巡查中发现有质量隐患的猪肉要进行快速检测,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消费警示。对集贸市场、冷库和猪肉产品加工点进行清理检查,发现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走私或进口的猪肉及其产品,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防止甲型H1N1流感通过市场传播。 自治区工商局特别强调,要严格活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认真查验定点屠宰加工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引导商场、超市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监督经营猪肉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确保猪肉交易主体合法、来源清楚、质量安全可追溯。 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严格值班制度,确保电话畅通。对涉及甲型H1N1流感疫情方面的咨询要认真解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
|
|
|
| 国内刊号:CN11-0177 |
| 邮发代号:1-222 |
| 国外代号:D4694 |
|
|
 |
|
一版 |
|
四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