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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 2009年3月12日

   2009-3-12 10:43:55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据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各地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要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通知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通知要求,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卫生部要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通知明确,要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
通知强调,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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