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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祖亮
全国“两会”期间,本报记者采访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罗祖亮。他表示,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相关部门围绕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农业资源和农林牧副渔几大产业都相继进行了明晰产权、落实经营主体、改变经营机制和改变利益分配制度的深入改革。农村土地使用权早已进行了登记发证,国家土地管理局1997年1月30日颁发《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办理手续等作了明确规定;国家林业局于2007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8年6月8日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林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法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唯独从事渔业生产的水域,《渔业法》仅作出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等规定,至今没有开展使用权和养殖权的登记的条款,养殖证的法律地位不明晰,从事水面养殖的单位和渔农无法进行抵押融资,因此制约了水产养殖业的发展。 我国是世界渔业大国,水产养殖产量占世界养殖总量的68%,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优质蛋白质,还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了重要保障。从1978年至2007年的29年,我国水产品总量由536.61万吨,上升至4747.5万吨,年均增长145.2万吨,年均增长率为7.8%,连续20年占世界首位。而这些增产量主要来自淡水养殖的贡献。 与淡水养殖业的贡献相比,国家对该产业的扶植力度太小,给的优惠政策不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我国的水产养殖业基础薄弱,目前融资难已成为该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要想使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必须进一步深化水面产权制度改革,国家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包括水面养殖权登记在内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能量。 针对以上问题他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由农业部制定和颁布一个关于水面养殖权抵押登记规范性文件,在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等方面作出政策性规定,规范水面养殖权流转,推进水产业投融制改革。 二是依据这个文件,在全国开展水面养殖权的登记工作。 三是允许水产养殖企业用所登记的水面养殖权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其发展瓶颈问题。 四是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把发展淡水产品作为一个支柱产业来抓,使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发挥更大的作用。
本报两会特派记者 李标 李涛 李国梁 牛春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