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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餐饮单位不得使用“私宰肉” 2008年9月5日

   2008-9-5 17:21:29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刘茜 穆建强)广州市工商局、卫生局于2008年8月15日至9月15日,联合开展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生猪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并明确规定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不得采购、使用“私宰肉”。
  据了解,此次行动整治的重点是宾馆、酒楼等餐饮企业和集体食堂。整治目标是县城以上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使用的猪肉要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并建立进货索证、验收及台账登记制度。
  宾馆、酒楼等餐饮企业采购、使用私宰肉行为被行政处罚后,将在市食品安全信息网和新闻媒体上曝光。集体食堂采购、使用私宰肉行为被行政处罚后,要将处罚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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