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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8 8:58:52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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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刘向军 王人悦)近日,天津市工商局在流通环节对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浙江等5个省、直辖市16家企业生产经销的鲜、冻水产品进行了质量监测。经检测11个批次鲜、冻水产品质量不合格。 此次被检查出问题的厂家和产品有:青岛海地村我家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的冻明太鱼片、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的鳕鱼块、北京华光水产有限公司的鲭鱼、天津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大沽南路店的铁皮虾、安新县渔嘉水产品有限公司的带鱼、青岛海地村我家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的去脏冷冻鱿鱼、安新县顺新水产品有限公司的精选原浆全贝、山东沾化海金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的冻虾耙肉和带鱼段、温岭市京辉食品有限公司的鱿鱼头、温岭市京辉食品有限公司的冻虾仁。 问题集中表现在:一是6个批次检出甲醛。长期食用含有甲醛的食品危害健康。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水产品中不得检出甲醛。二是6个批次允许短缺量指标不合格。允许短缺量是水产品净含量的体现,允许短缺量超标越多,说明实际净含量越低。三是1个批次挥发性盐基氮超标。挥发性盐基氮是反映水产品腐败变质程度的指标,该指标超标越多说明腐败变质程度越严重,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规定挥发性盐基氮应≤30mg/100g。此外,监测还发现1个批次实测规格与产品明示规格不符。 对本次监测发现的质量不合格鲜、冻水产品,天津市工商局已责令受检经销单位全部下架、停止销售,并依照法律、法规对销售质量不合格鲜、冻水产品的经销单位实施了处罚。同时,针对质量不合格的鲜、冻水产品,组织各分局以工商所为单位加强市场巡查,全程监督退市,确保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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