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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题:理顺管理机制 完善检验标准 2008年3月4日

  2008-3-4 10:07:22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两会特派记者 李树标

      2007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建立风险评估机制、明确责任人、加大违法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但在电子监管制度、管理机制以及安全标准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要加以修订完善。
      第一,建议取消对食品行业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制度,修订为溯源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追溯每一个独立包装产品的真实性。但事实上,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原料掺假、生产过程或流通环节缺乏控制等,电子监管体系对于消除这些问题并无实际帮助,因此实行电子监管对加强食品安全意义不大。
      在食品行业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是未经实践充分检验的管理措施,目前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没有先例可循。建议取消电子监管码制度,将其修订为更合理的溯源监管制度,即通过现行的商品条码制度、规范的食品标签制度等追溯每个产品的真伪。
      第二,建议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消除多头管理。在食品安全管理领域,“政出多门、管理交叉、责任不明”的现象长期存在。建议明确从“行政监管”走向“法制监管”的方向,制定、修改、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配套法规,从而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完整的、协调的、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监管网。
      第三,建议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原则,常设法律释疑机构。《食品安全法》是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基本法。作为基本法,所规定的食品安全强制执行标准不能太细太多,这不符合作为一部大法的制定原则。建议只就食品大类制定指导性标准;只就食品中对人体健康真正有危害的要素作为强制执行内容,而不涉及食品中与健康无直接关系的其他质量要素。
      目前很多标准存在不同的理解意见,这就导致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发生争议。由于标准权威解释机构的缺失,当争议发生时,企业的正当权益常常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应对标准制定部门的责任加以明确,要求设立日常解释答疑机构,负责相关宣贯解释工作。
      第四,建议修订完善检验标准。在食品安全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前提下,检验标准也必须及时修订。目前草案中“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制度不尽合理,而在实践中此规定也并未严格执行,建议删除。
      “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的理由是由于微生物分布的不均匀性导致检测结果偶然性大、重现性差。这一说法本身是不科学的。建议通过规定必要的取样方法、平行试样数量及空白对比试验等检验规范,使重现性达到检测结果可以复检的要求。
      第五,建议国家“抓小放大”,更加合理分配政府监管资源。
      政府经过长时间实施“抓大放小”政策,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看来,大型企业已经普遍步入管理严格、重视质量的轨道。而部分小型企业仍存在缺乏规范管理、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
      针对上述特点,建议政府适时调整政策,从“抓大放小”向“抓小放大”转变,将有限的管理资源运用到最关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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