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雨润集团董事局主席 祝义才
本报记者 牛春安
近年来,国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整治成效明显,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已进入审议程序。不过,虽然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近年来稳步提高,但食品质量安全现状仍不容乐观,尤其是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存在着许多问题。如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尤其是微生物污染,始终是影响我国食品卫生和安全的重要因素。此外,食品安全标准技术含量低,不统一、不完备;小企业、小作坊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是食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根源。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食品企业约有45万家,但规模以上企业仅占5.8%,规模以下、10人以上小企业占15.4%,10人以下小作坊占78.8%。小企业、小作坊普遍存在加工设备简陋、从业人员素质不高且流动性大、缺乏规范生产意识等问题。因此必须制定较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或标准,尽快解决小企业、小作坊违法、违规生产食品等问题,以从源头上保证我国食品质量和安全。建议在进一步修改的《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落实行政许可制度”相关章节中,补充以下条款: 第一,《食品安全法(草案)》应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执法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 第二,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取得许可证,除草案中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符合食品生产安全的经营场地及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设施和环境。二是除了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外,还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生产工艺流程。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技术标准。三是生产食品的原料必须确保无公害,且来源合法透明。四是除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及从事食品生产的专业人员外,管理人员必须持有由国家指定的资格认证机构颁发的食品工业从业证书。五是无论食品企业规模大小,都必须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签订国家统一规范的“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公开向社会承诺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作原料。肉食品加工企业还要公开承诺不使用病死畜禽作原料,不掺水作假。六是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 第三,根据我国食品中小型企业、小作坊的实际现状,建议先行对这些小作坊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规范条件:一是限制销售范围。限制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过乡镇区域,不准进入商场、超市(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的食品小企业除外)。二是严格限制预包装。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在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之前,不得使用相应包装,防止其“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三是小作坊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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