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版


四版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77
邮发代号:1-222
国外代号:D4694

发行部电话:
010-51881546

请在此写下您的留言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2008年 > 1546期 > 二版 > 正文
杭州屠宰药检不合格家畜将受罚 2008年2月2日
  2008-2-2 22:48:48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岳德亮) 杭州市政府日前发布《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决定自2月1日起,对猪、牛、羊等食用家畜及家畜产品实行年度禁用药物监控计划,擅自屠宰药检不合格家畜将受罚1万元。
      根据杭州市政府的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禁用药物监控计划,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禁用药物监控计划,对禁用药物进行监督抽检。屠宰厂(场)应当做好禁用药物的日常检测,建立检测记录,对其出厂(场)的家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今后,屠宰厂(场)不得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抽检的家畜,不得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家畜。发现家畜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该批次家畜,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杭州市政府指出,屠宰未经禁用药物检测的家畜,或擅自屠宰禁用药物抽检不合格家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屠宰的家畜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抽检合格的可以出厂(场),抽检不合格的,在商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返回]  |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