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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为粮食经营企业规定库存量标准 2008年1月24日
  2008-1-24 10:00:09  来源:中国食品质量报   

      本报讯(连振祥)从甘肃省发改委获悉,该省近期公布了粮食经营企业最低和最高粮食库存量标准,要求粮食经营企业无论是在供过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都必须确保基本的粮食库存,以平衡市场需求,确保群众生活所需。
      根据规定,粮食经营企业要有必要的库存量。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30%;零售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0%;批发企业库存量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5%。
      甘肃省同时要求,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和零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应不低于正常情况下的必要库存量;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高库存量不高于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50%。
      据了解,粮食经营者承担的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等政策性业务不纳入必要库存量和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去年甘肃省粮食总产量达到824.43万吨,连续7年获得丰收,省内实现了粮食供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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